行政物资管理办法最新修订
网站编辑2023-07-18 11:41:45155
为规范行政物资采购行为,加强行政物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物资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行政物资是指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所需的各类设备、材料、器材等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物资采购活动。
第三条 行政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。
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采购,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,保证采购工作的规范性、科学性和透明度。
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和标准,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,确定具体的供应商,并建立供应商库。
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、信誉、业绩等进行审核,并签订采购合同。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约定商品质量、价格、交货期限、售后服务等内容。
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验收,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。验收不合格的,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,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、价格、信誉等进行评价,并将评价结果在采购信息公告中公示。
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物资的质量、数量、供货时间等方面的监督,保证行政物资的质量和供应。
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,向有关部门申领行政物资采购许可证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行政物资采购活动。
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档案,妥善保管采购合同、验收证明、供应商评价记录等资料,并按照规定期限归档。
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和纠纷,保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









